家访放贷、暴力催债...李某强恶势力犯罪集团九名成员获刑
近日,家访集团梅州中院对以被告人李某强为首的放贷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首要分子李某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暴力九游并处罚金10万元,催债对该集团的李某其他八名成员根据各人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强恶三名重要成员陈某东、势力李某、名成肖某威同时并处5万到8万元不等罚金,员获九游责令被告人李某强、家访集团陈某东、放贷犯罪刘某、暴力李某退赔被害人罗某16800元。催债
2017年7月中旬,李某李某强作为投资人进入刘某与陈某东等人合伙开办的强恶信贷中介公司“和某公司”,约定由其出资进行高利放贷,收回的本金归李某强,收到的利息由李某强、刘某、陈某东等人按约定分配,“和某公司”先后由陈某东租下兴宁市兴城两间店铺作营业点,在没有工商局登记注册、未办理金融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以“和某公司”名义从事民间放贷业务,之后形成以李某强为首要分子,陈某东、肖某威、李某为重要成员,罗某锋、戴某平、卢某华、刘某、黄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主要以暴力或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追讨非法债务谋取非法利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和某公司”开始高利贷营业到案发,李某强作为公司老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为公司提供放贷资金并最终决定是否放贷等;陈某东、肖某威、罗某锋是公司主要成员,先后担任公司财务,主要负责到借款人员处家访、审核相关信息、放贷及催债、代发公司成员报酬等;李某主要负责根据李某强、陈某东、肖某威等人的指示带领戴某平、卢某华等人,携带喷漆、铁锤、夜帽等物到借款人住家或工作地点,以恐吓、威胁、滋扰、纠缠、喷漆、砸门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或其家属还款,或以催债之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018年9月11日、21日,公安民警将李某强、陈某东、肖某威、李某、罗某锋、刘某、卢某华、戴某平、黄某九人抓获归案。
案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兴宁法院
编辑:黄振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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